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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6-12 11:08:00   点击: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参与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确保土地整治项目依法规范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队伍,是指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工程审核等单位。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从业队伍实行业绩信誉动态管理。
第二章  从业队伍条件
  第四条 凡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良好的执业信誉,有类似工作经验,且无不良记录,主要技术人员参加过省以上相关土地整治业务培训等。
  第五条 凡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从业队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单位,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具有招标代理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三)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省以上发展改革委、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
  (四)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土保持、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
  (五)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等级3级以上(含3级)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各类专业承包企业;
  (六)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审核单位,应具有工程造价乙级含2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从业队伍管理
    第六条 从业队伍实行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评价,同时对从业单位在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市场上的行为表现优劣进行登记,定期发布登记信息。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全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的动态监管工作,建立业绩信誉档案,定期发布全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登记信息,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的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业绩信誉档案,于每季度末将管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发布登记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限入、逐出我省土地整治市场等处罚。
  (一)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
  1.测绘单位提供基础数据错误,影响设计进度及质量的;
  2.项目有较大设计缺陷无法实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
    4.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下达处理指令,解决问题,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5.未能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事故的;
    6.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不全,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缺失较多的;
    7.因施工管理混乱等原因,拖延合同工期的;
    8.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限入我省土地整治市场。
    1.将承揽的工程或者业务转包、转让或者严重违法分包的;
    2.设计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且不符合实际的;设计严重缺陷导致预算无法编制的;
    3.招投标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5.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6.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人员、设备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7.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书承诺不符、没有在项目现场设立项目部、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8.工程未按设计施工且低于设计标准,虚报工程量的;
    9.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10.严重无故拖延工期的等。
(三)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限入我省土地整治市场。
   1.有重大设计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2.建设活动中有严重行贿行为和用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3.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操纵招投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监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出具虚假监理工作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5.出具项目虚假审核报告、虚假测绘报告的;
   6.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业绩、诚信评定等制度,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队伍管理。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和记录,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取证,报省土地整理中心备案,以此作为发布从业单位业绩信誉信息的依据。并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管不严,对存在问题不查不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从业队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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