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建建〔2012〕35号 )
2013-07-01 11:16:00 点击: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
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
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并按照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委托合同。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
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
委托给监理企业。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
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建设单位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
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
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
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
定。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
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
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对工程延期等附加
工作或额外工作,按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
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
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
(六)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岗到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
格,必须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地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为监
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
业人员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所申报的文
本审核与签署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意见修改补充。
(八)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
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开工令的不得开工。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
须按照程序经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检验、项目部审核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作出书面报
验申请,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
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九)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并接受
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严禁以虚假、拖延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阻碍监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十)监理企业必须在相应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动态考核中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限
期整改,整改期内限制其承接新的监理业务;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资质,不得
承接监理业务。
(十二)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
合同。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严禁签订;严禁签订阴阳
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三)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单个监理项目备案登记制度,
在每个工程招投标前需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登记。
(十四)外省进豫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须按照监理管理规定进行工程监理,
严格按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并积极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
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证件资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省进豫监理企业现场行为
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进豫监理企业存在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在岗、与投标及备案人员
不符,监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在豫监理人员未参加节能、安全监理导则等地方性标准、
规范继续教育和培训等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拒不
接受管理、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函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上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作进一步处理。
(十五)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2)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3)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7)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8)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9)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十六)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得随意更
改。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
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应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十七)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
不得超过三项(其中,一级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两项)。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省辖市的
项目上任职。
(十八)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无法履行职责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 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十九)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权。
(二十)监理人员需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
动。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
(二十一)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
(4)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6)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加强监理招标投标监管
(二十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
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二十三)评标、定标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监理大纲、检测设备、服务
承诺、项目监理机构与人员、投标单位监理业绩和社会信誉、监理费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定
量评价,且应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与人员、投标单位监理业绩和社会信誉等为重,监
理取费在综合评定的权重不得高于30%。
(二十四)招标人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
排斥或歧视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载明对
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要求和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
(二十五)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发出的3日以前报送相应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
构应当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二十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做不到,应
延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十七) 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理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
作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
格〔2007〕670号)确定投标人报价上、下限值,投标报价的下限值和标底的设置不得低于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出的基准价的80%。招标人不得强迫中
标人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二十八)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组成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
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为资质条件。
(二十九)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
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十)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或
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送达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投标报价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并有授权委托书)印签的;
(4)须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80%
的;
(5)投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或数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7)组成的联合体,其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十一)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
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十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以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应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监理合同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关于监理取费
行为的,应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
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项目现场管理
(三十三)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
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十四)监理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2)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签署
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及分包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及其
从业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签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3)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标准、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报验审核、支付
审批和指令文件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7)完成监理工作总结。
(三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见》(建市〔2006〕248号)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三十六)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须按照国家法规、监
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等切实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按
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十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不损害施工企业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不得有其他不良行
为。
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
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三十八)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加强对项目现场的监督
检查,加强对各方行为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审核建设单位相关监理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发票。
七、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九)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豫建〔2008〕63 号)的规定,系统内实行联动,招投标、质量、安全等监督部门应按照
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将相关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
录入“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
(四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
理、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监理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
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八、进一步营造监理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不得设置外地企业
到本地承接监理业务的歧视性规定。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
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
为监理企业创造交流学习的机会。
(四十二)鼓励监理企业围绕主业开展多元化经营。鼓励监理企业之间采用合并、兼并
等方式整合资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四十三)引导监理企业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由追求企业市场份额向追求企业市场价
值份额转变,在追求量的扩张的同时,更注重质的提升,从而逐步解决企业利润率过低的问
题,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四十四)加强对监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鼓励和
支持行业协会做好监理企业自律工作。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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