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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20-01-06 11:40:38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收取费用;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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