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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履约监管的通知

2013-04-16 11:41:00   点击:

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航空港区建设环保局,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履约监管,督促劳务用工单位做好劳务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预防和化解劳务纠纷和工资拖欠问题,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经研究,拟定于2013年4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建设劳务分包履约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已完工的劳务分包的履约情况进行登记,主要包括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民工工资支付。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环保局,要同时对本辖区内新竣工的劳务分包作业进行登记。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的履约负总责,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实名制的动态监管和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严禁“以包代管”,要督促有关人员按实名制“五有”要求完善备查资料。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按照劳务用工管理要求,配专职民工管理员督导劳务分包单位严格落实民工管理“实名制”,并将民工“实名制”考勤记录存档备查。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指导、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发放民工工资,并将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民工三方确认的工资发放表存档备查。

  五、劳务分包单位在项目现场的负责人于每月底之前,根据每名民工出勤及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出每名民工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到每名民工。

  六、劳务分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民工“实名制”及其它的管理要求,认真落实刷卡照像考勤,整理好劳务用工管理资料存档备查,妥善处理与民工的劳资争议。

  七、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已完工的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分包履约情况,报我委行政审批大厅劳务分包备案窗口备案,备案时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及工资发放表;施工现场刷卡考勤系统考勤拍照记录;劳务分包单位出具的该项目民工工资已结清证明;施工日志;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履约登记表。

  八、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备案后无正当理由不履约合同、变更劳务分包队伍或增加劳务分包队伍未进行备案、未落实我市关于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要求的,将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九、对劳务分包单位允许他人挂靠资质承揽工程、将所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进行转包、未落实我市关于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要求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其清出郑州市建设劳务管理信息平台。

  十、对施工单位不落实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并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在劳务信息平台上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履约登记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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